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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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70號
原 告 羅啟銘
被 告 羅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
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在臺中市,被告住所地則
係在臺東縣臺東市,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檢送之
交通事故卷宗在卷可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
地或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茲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