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97號
原   告  白秀蘭
原   告  林秀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鈴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建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現場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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