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麗陽花園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孝棣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劉芸芸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劉芸芸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4樓之2建物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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