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21號
原   告  胡韶如
被   告  凃雅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
日以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2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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