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王詩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3月1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7304803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詩翔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詩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2月6日。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2018 安溥 anpu-煉雲」演唱會票
券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現場蒐證照片。
㈡中華郵政代收貨價郵件託運單。
㈢露天拍賣會員資料。
㈣購票紀錄。
㈤安溥anpu演唱會票券2張。
㈥被移送人雖經合法通知未到案說明,然被移送人於臉書公
開社團「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內刊登販售票券訊息
,經警佯裝買家向其購賣上開演唱會門票而查獲,有蒐證
照片附卷可稽,且觀諸被移送人之購票紀錄,其購入同場
演唱會門票數量多達12張,於對話紀錄中更明確表示需收
取代購費,顯見被移送人購入上開演唱會票券之目的即為
轉售賺取差價圖利,堪認被移送人確係非供自用購買遊樂
票券轉售圖利。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
,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情節、動機、目的、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安溥anpu
演唱會票券2張業經出售,非屬被移送人所有,尚無從宣告
沒入,附此說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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