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桃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桃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桃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仕宏 被告 潘若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彭怡蓁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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