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61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鍾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孝明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二)詎債務人至94年9月6日止,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1,256元,債務人未按期繳納,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法應付清償之責任,並應給付自民國9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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