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沈家豪 被告 許亞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陳偉達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