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李三賢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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