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高雄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洪秋鳳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此有裁定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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