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百合 被告僑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慶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