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八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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