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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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24號

債權人 周柏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建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計算之利息。」?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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