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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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于紀翔

于子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3年度緩字第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日本製兒童OK繃陸佰零參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乙○○、甲○○因犯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727、5413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確定,113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2人未經許可自境外輸入日本製兒童OK繃603盒(詳112年度保管字第4954、250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2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乙○○、甲○○前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727、54130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於112年12月20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83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並於113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查明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被告2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69至170、180頁、單聲沒卷第5至7頁)。

(二)本案扣押之日本製兒童OK繃603盒,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他卷第102、108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5月26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66290號函附卷可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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