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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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6號
原告 楊碧珍
被告 謝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2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2人,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2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况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各在卷可按,則原告2人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