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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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6號

原告 楊碧珍

張琬婷

被告 謝美秀

張恆偉

張宇岑張惠雯

張雅菁

張裕偉

張凱傑

張榮輝

鄧義騰

鄧雅文

鄧嘉苓

張世旻

張世樺

陳俊仁

陳俊雄

李明熹

張繼中

張繼样

黃竺得

黃微儒

黃充閭

黃昃煦

黃妙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2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2人,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2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况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各在卷可按,則原告2人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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