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振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美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8,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宏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