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振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美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8,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