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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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肇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1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肇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114年3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內裝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業經送驗單位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用罄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詢時供承明確(見112毒偵3172卷第48頁),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2毒偵2517卷第131頁),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殘渣袋1包(112年度保管字第4209號)
2
分裝勺1支(112年度保管字第42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