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行執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行執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三旅代表人 李修練 訴訟代理人 江偉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92,46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74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