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40號上訴人 林穀連 住○○市○○區○○里00鄰○○○00號之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穀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1月18日111年度上字第14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7,365元【計算式:3,440,952元-1,423,587=2,017,36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49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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