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78、79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78、79號裁定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抗告期間自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7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4日應於同年月20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6月3日始行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125頁),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林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淑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