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2號
109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8號、第69號、109年度聲字第272號、第27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8號、第69號、109年度聲字第272號、第273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患有腦中風、糖尿病、心臟病、高血壓等重大病症,未婚,無子女,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爰依法聲請救助等語。查聲請人所提109年度聲再字第68號、第69號、109年度聲字第272號、第273號再審聲請事件,均有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之情事,業經本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自屬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依首揭說明,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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