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42號
109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6號、第117號、109年度聲字第402號、第40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6號、第117號、109年度聲字第402號、第403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腦中風、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重大病症,身體狀況不好,且未婚無子女,無法支付訴訟費用,並提出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29號書記官處分書、調解筆錄、郵局掛號回執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爰依法聲請救助等語。查聲請人所提109年度聲再字第116號、第117號、109年度聲字第402號、第403號再審聲請事件,均有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之情事,業經本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自屬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依首揭說明,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楊雅清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