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易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再審原告 趙福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8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6,960元,有前案起訴狀及繳費收據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9,76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同上卷第24頁),尚欠1萬8,7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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