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2號
109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8號、第6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第14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其雖以:伊生活困難,患有梗塞性中風、糖尿病、高血壓、冠性動脈疾病史、多發神經病變等重大病症,目前無法工作,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診斷證明書、訊問筆錄為據(見本院卷第11至101頁)。惟查,聲請人所提109年度聲再字第68號、第69號再審聲請事件,因均有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之情事,業經本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蕭清清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