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原上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6號上訴人 羅瑞祥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曾詩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