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55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張健雄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56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39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7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等罪,經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8年。就附表編號6、7之罪因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經檢察官就附表1至9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利用自由裁量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之規定,為超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之範圍,為受刑人最不利之應執行刑,懇請予受刑人合理公平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
(一)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著有判例。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以受刑人張健雄先後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乃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7月。經核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固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惟受刑人張健雄先後犯如附表所示罪,其中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7月、7月、3年8月、3年8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惟因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經上訴後,本院以99年度上訴4067號將原判決該部分撤銷改判,僅就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
又編號8、9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有上開各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己字第49號指揮書,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僅暫合計徒刑2年11月(即原5次所判各有期徒刑7月,共35月即2年11月),並未另有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裁定,亦有該指揮書附卷可參。原審亦誤以編號1至5所示之罪,已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作為其定執行刑之依據,並非有據。則本件原審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10年7月,是否合乎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揆諸前揭說明,仍應詳為查核審酌。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4月至同年6│99年4月至同年6│99年4月至同年6│││月28日間│月28日間│月28日間│├──┬─────┼────────┼────────┼────────┤│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800│99年度偵字第1800│99年度偵字第1800││││6號│6號│6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721│99年度訴字第721│99年度訴字第72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5日│├──┴─────┼────────┴────────┴────────┤│備註││││││││└────────┴──────────────────────────┘┌────────┬────────┬────────┬────────┐│編號│4│5│6│├────────┼────────┼────────┼────────┤│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4月至同年6│99年4月至同年6│99年6月28日│││月28日間│月28日間││├──┬─────┼────────┼────────┼────────┤│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800│99年度偵字第1800│99年度偵字第1800││││6號│6號│6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721│99年度訴字第721│99年度上訴字第40││實││號│號│67號││審├─────┼────────┼────────┼────────┤││判決日期│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100年1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最高法院││定├─────┼────────┼────────┼────────┤│判│案號│同上│同上│100年度台上字第││決││││1450號││├─────┼────────┼────────┼────────┤││確定日期│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5日│100年3月24日│├──┴─────┼────────┴────────┴────────┤│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7月4日│99年7月4日│99年7月4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800│99年度毒偵字第34│99年度毒偵字第34││││6號│77號│7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40│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67號│20號│20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21日│100年1月2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同上│同上││決││1450號││││├─────┼────────┼────────┼────────┤││確定日期│100年3月24日│同上│同上│├──┴─────┼────────┴────────┴────────┤│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