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6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甲○○、 劉寧靖 ,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6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甲○○、 劉寧靖 ,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