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城印刷有限公司、甲○○、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甲○○、乙○○之正確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