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慕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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