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0000、丙○○○發支付命令,惟被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伍仟肆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