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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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一五三號、第一二○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電動賭博機具貳拾玖台(含IC版貳拾玖片)、賭資新台幣壹仟叁佰元、寄分卡柒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贏得不詳分數後」更正為「贏得六千五百分後」、「兌換現金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元」補述為「兌換賭資現金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元」、「寄分卡九張」更正為「寄分卡七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乙○○、甲○○固不否認有兌換現金予賭客 鄭徵良 之情,惟否認有犯意之聯絡,被告乙○○辯稱兌換現金係被告甲○○個人之意思,伊有交代小姐不可換現金給客人云云;被告甲○○辯稱:伊拿店內的錢兌換現金給賭客,是伊自己的意思云云。經查:
(一)被告甲○○對於兌換現金給予賭客鄭徵良一節,於警訊時供稱伊只是負責人即被告乙○○雇用之店員,必須依老闆的意思做事等語;並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內勤檢察官初訊時,供稱警訊中所陳均實在等語。被告甲○○事後另於檢察官偵訊時翻異前詞,改稱兌換現金予賭客之行為係伊自己之意思,顯係迴護被告乙○○之詞,自無足採。
(二)況被告甲○○所抗辯機台積分兌換現金為店員個人行為,伊是為了讓店內生意更好才換現金給客人云云,然被告甲○○既自承係以一個月二萬四千元之固定薪資受僱於被告乙○○,且復陳稱僅上班兩個星期而尚未領到薪水等語,顯見店內營業狀況之良窳與僅為店員之被告甲○○之利益間顯然無涉,是被告甲○○即無須於違背老闆指示不可兌換現金予客人之情形下,甘冒觸犯刑罰之風險,自行為顧客兌換現金以改善店內之營業狀況,故被告甲○○所辯係為了讓店內生意更好才自行兌換現金給客人之詞,顯與常情不符。另被告甲○○自承係拿店內之現金兌換給賭客,然被告甲○○既僅係受僱於被告乙○○之店員而非店中之合夥人,且又為甫上班未及兩星期之新店員,其辯稱未於老闆之指示下,即自行作主擅用店內現金兌換予客人,顯與通常經驗法則不符,益徵被告甲○○辯稱被告乙○○與其無犯意聯絡之辯詞之不可取。是被告甲○○與乙○○均抗辯被告乙○○未指示被告甲○○兌換現金與賭客一節,顯不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甲○○犯行均足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持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常業犯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乙○○於前址擺設之電動機具共二十九台,其自承一天營業額約一、兩千元左右,衡情上開經營利潤資供為一般日常生活花費均堪足夠,足認被告乙○○以上開方式獲取利益,並恃該收入維生,以之為常業至明。又被告甲○○受雇負責開分、洗分及兌換現金,亦受有代價。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罪,被告二人就上開常業賭博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共同正犯論處。爰審酌被告乙○○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被告甲○○雖坦承犯行,惟為迴護被告乙○○而否認與被告乙○○有犯意之聯絡;以及被告乙○○為老闆,被告甲○○為店員,被告乙○○前亦曾因賭博案科處罰金一萬元,素行不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機具二十九台(含IC版二十九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賭客鄭徵良兌換之一千三百元係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應均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沒收;扣案之寄分卡七張(檢察官誤載為九張),係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刑事第七庭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常業賭博罪)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電動賭博機具名稱│數量(台)│├───┼───────────────────┼───────────┤│一│ 金傑克 │六│├───┼───────────────────┼───────────┤│二│皇冠列車│二│├───┼───────────────────┼───────────┤│三│紅粉玫瑰│二│├───┼───────────────────┼───────────┤│四│滿貫大亨│六│├───┼───────────────────┼───────────┤│五│中華迷十三│二│├───┼───────────────────┼───────────┤│六│金龍鳳小 瑪莉 │一│├───┼───────────────────┼───────────┤│七│ 豹中豹 二代 小瑪莉 │一│├───┼───────────────────┼───────────┤│八│新象王小瑪莉│一│├───┼───────────────────┼───────────┤│九│搖滾九七│八│├───┼───────────────────┼───────────┤││總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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