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酒精濃度測試單及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 程德斌 之署押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酒精濃度測試單及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程德斌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酒精濃度測試單、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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