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一二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依法負有轉達義務,不依規定轉達點閱召集令,科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依法負有轉達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轉達;屬於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屬於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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