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5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錦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及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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