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芮璱克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及乙○○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為本件債務人,應表明對其請求之正確原因事實及依據。(按票據法規定,支票無保證規定,故並無連帶保證人之名義)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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