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雅青 (兼莊 吳金英 之承受訴訟人)、 莊文華 (兼莊吳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莊惠蓉 (兼莊吳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莊進雄 (兼莊吳金英之承受訴訟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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