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二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