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心味
周德壎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前經本院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張國棟法官蔡明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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