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刑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替代役男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乙○○擔任甲○○○校園警衛工作。竟基於概括犯意,先後⑴自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起至同月二十九日止、⑵自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同月十八日上午止、及⑶自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下午二時許起至同月十五日止,均不假離校而連續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三次。現經甲○○○報請內政部核定停役。」、證據「甲○○○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九十一仁中人字第一○三○號函所附甲○○○替代役(教育替代役)役男個人考核表二份、同校同年六月三日九十一仁中人字第一一九三號函所附簽到簿二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替代役男擅離職役罪。被告先後三次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右揭⑴、⑵部分犯行,雖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與聲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由本院併予審酌,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參見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身為替代役男,服役內容僅從事學校警衛工作,工作性質及內容應為其所能勝任,竟不知盡忠職守,屢屢擅離職役,使該學校安全可能因其無故擅離而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服役期間表現不佳、惟犯後坦承犯行且表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誤罹刑典,經此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惟為確實使其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併依法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