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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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六號
具保人甲○○被告 陳景漂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查被告陳景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且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派員屢次前往拘提結果,皆未發現被告,而無法拘提到案,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