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