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玲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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