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裁定日期欄所記載「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之部分,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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