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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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О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民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恆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國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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