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起訴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九0號),經本院改分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號受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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