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О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法官楊貴雄
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國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