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3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黃素珍
被 告 黃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880元,惟參照台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2年度民事座談會第24號決議意旨,關於本件訴訟標的
即涉訟房屋、土地之價額,核為2,332,011元【計算式:{土地
:582,010元(1210*26000*185/10000=582010)}+{房屋:
1,750,001元〈(78.09+10.1+0.76+1742.71*185/10000)平方
公尺*0.3025*每坪造價51000元*段落調整率120/100*(1-折舊
率1%*22年)=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00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上開原告已繳之裁判
費,尚應補繳2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