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小字第3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和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台灣勵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芬
訴訟代理人  江政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
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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