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6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施英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雲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