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59號
原   告  徐懿玲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婉慧 律師
被   告  張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徐懿玲住「臺南市○區○
○路0段0000巷00弄00號」、被告張育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原告徐懿玲住「住臺南市○
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被告張育成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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